臺灣溫熱能量養生保健協會組織章程
內政部101年10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10331013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
茲 公開徵求會員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灣溫熱能量養生保健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本會係以協助民俗調理業傳統技術推拿及整復從業人員轉業服務、就業輔導
;並推廣傳統國粹文化之導引、氣功、指壓、刮痧、拔罐等溫熱能量養生保健技術,讓會員能研究傳統技術、經驗分享、互相扶持,使其推廣普及每個家庭、每個人,並義務幫助老、弱、婦、孺等社會弱勢團體的健康照護;提升民眾身體保健養生觀念:<預防勝於治療,養生可防老化>為宗旨之團體。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民俗調理業傳統技術推拿師及整復從業人員轉業或二度就業輔導服務。
2.專業課程提供會員進修;會員間技術交流,協助創業及輔導就業,提昇就業率。
3.廣邀專家學者辦理課程講習,提昇會員的能量養生保健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術。
4.傳統國粹技術:導引、氣功、指壓、刮痧、拔罐之教育文化推廣與技術的傳承。
5.組織民俗調理業從業人員參與老、弱、婦、孺社會弱勢團體照護的志工服務隊。
6.本協會舉辦或參與各社區里民養生保健照護的公益活動服務。
7.推廣、宣達主管機關相關政令,照護全民健康。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欲學習傳統國粹技術之導引、氣功、指壓刮痧、拔罐,能量養生保健技術及經驗者。
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會務發展有具體貢獻之社會人士
或公私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贊助會員、預備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和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項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 織及職 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
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
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本會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主席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主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
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主席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與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5000元(每次服務十人次為限)。
三、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交10年常年會費,計新台幣120,000元,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o年o月o日第o屆第o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 內政部101年10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10331013號函准予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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